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2号)

时间:2021-11-03 09:07:49 来源: 作者:

附属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委托校外方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的管理。本细则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故障修复、按保养规程进行的维护保养、大修等。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主要指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其他用途的各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第三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单位内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等内设机构,以及资产的使用人、管理人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体系,履行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等工作。仪器设备需要维修、保养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因维护、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赔偿。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设备、车辆的维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学生宿舍及公共教室基础设施设备等)的维修管理;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结合实际需要和预算额度,分别安排教学科研设备维修、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维修、车辆维修保养的专项经费,用于相应内容的维修。科研设备维修优先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从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经费支出。其他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单位承担。对维修费用较大、确实难以在上述经费中安排的,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可以向学校申请安排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遵循“预防为主、及时维修、勤俭节约、突出效益”的总体原则。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养修并重,减少和防止仪器设备耗损,延长使用寿命;及时发现仪器设备故障,及时申报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维修方案,节约高效地使用维修经费;注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效益,杜绝仪器设备因维护、维修、保养不到位而闲置,避免维修方案不合理导致维修效益低下,浪费资金。

第七条 维保期内,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单位及时进行保养、修复或做出退、换货处理。维保期内发现的问题,因不及时报修导致超出维保期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维保期外,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自修、送修或要求上门维修等。因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和非正常损坏的,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老化严重,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维修诊断。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对出现故障或需要维护的仪器设备进行诊断,初步判断故障原因、损坏部件或维护的必要性等,确定维修方案和经费承担方式。

(二)维修审批。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履行维修审批手续。

维修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负责人同意即可实施,无需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维修经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申请人签字,报使用单位负责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维修经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维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维修实施。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供应商应依据维修经费的预算额度,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确定。

对具备遴选条件的维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采取招标方式遴选维修供应商,签订维修供应商入库合同,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维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依据维修经费对应的维修供应商库自行选择供应商维修。

(四)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维修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使用单位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无需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

维修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使用单位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维修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维修归口管理部门复核。

(五)维修报账。使用单位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经费管理部门可汇总维修项目集中报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使用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经费,使用单位可通过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按照后勤管理处相关规定申报维修和验收报账。涉及工程项目的,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校园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需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的,其电子签名、电子公章同样有效。

第十三条 家具、用具、装具、低值耐用品的维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医校字2016102)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3号)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