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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1号)

时间:2021-11-03 09:05:45 来源: 作者:

附属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界定为学校固定资产,并已验收、入库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等同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房屋及构筑物、图书档案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订。

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固定资产应当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跟踪管理、注重绩效,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及各单位应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积极向内挖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效能和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体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指导和监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负主管责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所归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资产负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单位内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等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使用和保管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对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明确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承担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内控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归口管理和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规程和实验室、机房、教室等特定场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应与学校相关制度衔接,及时修订和完善,并报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存放

第七条 所有登记入库的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不得出现无人管理的资产

登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为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各类协会、项目团队、临时性机构和其他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进行管理。

登记的使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实际使用人为其他人员时,应由使用单位确定一名在职在岗教职工为保管人,对资产进行管理;对公用、共用资产,使用单位应确定一人为保管人,对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时,一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通过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填报并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使用人对其领用的固定资产确认签字,单位审核同意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交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标签管理。固定资产领用后,使用单位应将带有二维码的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到对应资产不易触碰的明显位置。固定资产标签不得随意丢弃、撕毁,并注意防潮、防腐,保证标签字迹和二维码清晰。标签损毁的应及时联系国资处补领新的标签。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含协管员,下同)应对固定资产标签粘贴情况进行检查,国资处进行抽检。

第十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存放在校内指定的适宜地点。仪器设备存放应符合其性能特点,满足存放、使用的温湿度等基本环境条件;应结合仪器设备特点,针对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污、防震、防摔、防毒、防腐蚀和信息安全要求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做到美观整洁,方便使用。

存放地点要相对固定,并在资产系统中登记。如存放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单位资产管理员修改资产信息。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带回个人家中存放。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规范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并改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通过合理调配、充分利用,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可公私两用设备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占为己有、公物私用。

对照相、摄像器材等可公私两用的设备,应由单位集中管理和存放,并确定保管人。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学科带头人不得个人持有照相、摄像器材。单位集中管理的可公私两用的设备,要实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属财政项目或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原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及其团队在项目和课题执行期内有优先使用权。使用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台账,领用和归还时需在保管人处进行登记,载明领用人、领用事由、领用日期及归还日期,禁止长期领用不予归还。

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使用,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加强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专项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应对大型设备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单价达到20万元的大型设备,在验收时应进行技术测试和档案验收,设备说明书、随机资料和采购、验收相关资料送交学校档案馆,使用单位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形成完整资料,妥善保存。

(二)培训上岗制度。凡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应实行培训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机操作。学生首次操作使用上述设备时,必须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场,对设备使用进行详细讲解和现场指导。在使用人员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前,不得轻率动用设备。

(三)安全使用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说明设备的开关操作、使用步骤、注意事项等,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悬挂或固定放置在设备附近的明显位置,且不易损坏。禁止违反制度、操作规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使用单位要对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动态监控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维护,统一配备《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本》,详细记载设备使用情况,包括每次使用的时间、使用人、设备运转情况等,以及维护保养情况和维修情况等。

(五)开放共享制度。逐步探索制定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建设大型设备共享平台,不断推进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按要求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六)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探索制定学校大型设备有偿使用或占用的实施办法,将有偿使用与开放共享、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的深化改革相结合,实行设备有偿使用、占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绩效评价制度。学校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和利用情况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大型设备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纳入相关单位职能目标、项目管理、资产和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的考核内容。

其他仪器设备可参照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校验、检修,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存在故障和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有效使用。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仪器设备维修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因保管、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赔偿。

第十七条 规范固定资产校内出借。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出借给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时,由出借单位自行审批,并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校内出借登记表》,对出借资产的借出、归还情况进行登记。资产外借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由借出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责成借用单位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规范固定资产校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程序,禁止私自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有偿服务和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或存在错误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手续,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使用方向、现状等信息发生变更,由使用单位通过资产系统“资产信息变更”模块,填报并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备案表》(涉及使用人变化的,应由变更前后的使用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国资处备案,由国资处在资产系统中确认变更事项。

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其他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向国资处提交变更说明,由国资处进行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按照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调拨制度和闲置资产调剂制度。国资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资产调拨和闲置资产调剂,积极推进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对闲置不用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首先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并办理资产信息变更手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国资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学校建立闲置资产周转仓库,加快闲置资产周转效率。不定期发布闲置资产调剂公告,推动闲置资产校内流动。

校内资产调拨应通过资产系统“资产调拨”模块,由资产调出单位提交调拨申请,调入单位审核后补充填报资产调拨后的使用人、存放地点、使用方向等信息,通过系统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审核,国资处审批,并完成实物交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单位发生人事变动时,必须对其名下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办理固定资产领用交回或变动手续。

(一)人事转岗调动。教职工在校内单位间转岗调动,应由原单位组织清查其在本单位的名下资产,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离岗人员固定资产移交情况表》(以下简称《资产移交表》),报国资处审核确认,个人凭《资产移交表》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资产移交过程中,原单位应确认新的资产使用人,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带离原单位。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办理相关人事变动手续。

(二)干部任命调动。教职工因干部任命调动离岗,应在任命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原单位组织清查其在本单位的名下资产,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填报《资产移交表》,报国资处审核确认。资产移交过程中,原单位应确认新的资产使用人,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带离原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且拒不整改的,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退休、离职。教职工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应到国资处或通过资产系统查询个人名下的所有资产和涉及的使用单位,填报《资产移交表》,到各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确保其名下资产全部交回使用单位。个人凭《资产移交表》到学校人事处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使用单位应及时确认新的资产使用人,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手续。退休后返聘学校工作,需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指定在职在岗职工登记为资产保管人,对返聘教职工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将资产实际使用人通过资产系统备案。

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过程中,如发现资产损坏、丢失,应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未完成资产移交或损失赔偿处理的,应暂缓办理人事调动和退休、离职手续。对已办理相关手续但资产移交不清的,国资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可对相关资产进行追索。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专项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根据特定需要或对特定类别、特定单位的固定资产开展专项清查。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按有关要求组织清查。固定资产清查由国资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统一组织,以各使用单位为主体进行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如实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查明原因,提供佐证材料和分析说明

资产清查结果根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报备程序。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的,按固定资产调拨和资产信息变更手续办理。学校根据批复或备案文件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库、日常管理、资产清查和统计上报。同时做好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应用。国资处应加强系统操作人员培训,保障系统平稳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要求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资产统计,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提供资产查询服务。加强对资产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为学校优化资产配置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应实行固定资产使用公示制度,按规定公开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及使用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需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的,其电子签名、电子公章同样有效。

第三十条 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710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2号)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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