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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49号)

时间:2021-11-03 08:57:37 来源: 作者:

附属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绿色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资产绩效挂钩;

(八)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配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资产配置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资产配置管理的领导和议事机构。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资产配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报,具体负责教学类、办公类、其他类资产配置计划的编报与审核,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监督管理。

财务处负责依据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确保经费预算与资产配置预算一致性,并按照预算调剂规定办理资产配置预算调整。

人事处负责人才专项经费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与审核。

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与审核。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信息网络设备与软件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与审核。

图书馆负责图书(含数字资源)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与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车辆的配置计划编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和财政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国家、行业、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和《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中医校字〔2017〕10号)执行。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建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基本建设按照《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置预算编报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无论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根据《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凡界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以及在建工程均应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是:科学规划、坚持标准、充分论证、严格审核。

(一)科学规划。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应与学校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突出配置效益,做好需求预测,优先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应大力推行项目库建设,中期规划,年度调整,体现轻重缓急,有序实施资产配置;应与经费预算、项目安排和资产绩效相结合,突出资金效益,兼顾公平合理;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可以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应与资产存量和处置相结合,厉行节约,推进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及时更新。

(二)坚持标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超出标准的,不予配置。存量资产已达到或超出配置标准的,应尽可能进行校内调剂,一般不得新增配置。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有人数、资产存量、拟报废和拟在当年新增资产的情况,确定本单位可配置资产的限额,学校对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限额进行动态监管。资产更新还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原则,防止奢侈浪费。

(三)充分论证。各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应广泛征集需求,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统筹安排。项目支出涉及资产配置的,应结合资产配置需求科学做好项目方案,依据批准的项目方案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凡涉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办公类设备(不含软件)配置,应进行同类资产查重,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同类资产查重报告》(其他资产如申购单位提出查重需求,学校国资处应提供查重服务);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资产配置,应召开专家论证会,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批。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进口产品采购要求组织论证,在采购前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附《国内外产品关键参数对比表》。

(四)严格审核。各单位对其报送的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进行自审。学校国资处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责成申报单位修改,或由学校直接调整。上级部门对学校报送的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学校按照审核要求进行调整,重大问题报学校研究。

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申请配置公务用车的,应提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车改革保留车辆的批复》和更新公务用车的复函等文件。

第十六条  按照高校“放管服”改革精神,学校购置科研教学类新增资产的,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明细的基础上,学校以汇总数形式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在预算执行阶段,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资产配置调整,并按学校批准调整的资产配置计划采购。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编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学校统一部署,国资处、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各单位编报本单位或归口管理的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一上”)。国资处会同归口单位审核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编报学校资产配置计划。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由国资处通过财政厅资产系统上报,或由财务处通过财政厅预算系统等方式随同学校“一上”预算上报(具体上报方式按当年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执行)。

(二)下达资产配置计划。上级部门审核、下达学校资产配置计划数。国资处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反馈至学校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数一旦下达,原则上不能调增。

(三)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国资处、财务处根据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组织各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二上”),财务处根据国资处确认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规定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凡未列入资产配置计划数的,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四)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作为学校预算内容一并审核、批复。国资处将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下达至各单位。

第四章 配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单位根据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配置资产。

各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以《湖北中医药大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为依据,按照招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如无特殊原因,一般在每学期初集中启动采购。无资产配置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置或采购。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入账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包括资产配置预算总额度、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等,均不得随意变更。

当年新下达资金配置资产、采购结余资金再次配置资产、科研教学类资产配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以及在预算额度内其他确需调整的,通过学校资产系统申报调整事项,履行审批手续。

国资处、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配置调整的备案或批复事宜。涉及资产配置预算调剂的,财务处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快资产配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益。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为应对不可预见事项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不突破资产配置预算的前提下,国资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解到各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内部调整。财务处应盘活存量资金,根据项目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和调整情况,相应调整相关单位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增资产必须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不得验收和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组织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对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编报、执行和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较好的单位,在资产配置和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和奖励。对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编报、执行不好,资产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单位,学校可以减少或停止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学校应当实行资产配置公示制度,公开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行为,国家、我省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研教学类资产配置,采购前仍应按要求提供《湖北中医药大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涉及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非科研教学特殊需要的,应参照学校配置标准执行。横向科研经费资产配置,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需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的,其电子签名、电子公章同样有效。

第三十条 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0号)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入账标准》的通知(中医校〔202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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