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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12-21 10:54:43 来源: 作者:

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学校将房屋、车辆、土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属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领导和议事机构。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审核出租、出借事项;组织可行性论证;开展资产评估;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或备案手续;统计、报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行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租工作。

财务处负责收益收取和上缴工作。

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制定实施方案;有需要时组织市场调查;提交招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签订出租、出借合同;配合做好报批或备案工作;督促承租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承租、承借方履行合同约定;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资产归口管理划分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土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归口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管理;设备出租、出借归口国资处管理;车辆出租、出借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图书出租、出借归口图书馆管理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见附件2),制定《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参考样式见附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公函形式向国资处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并附申报表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论证。国资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对出租、出借的依据、方案、效益、风险、后续管理等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4)。专家应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名以上校外相关领域专家(资产、财务、审计、经济或后勤管理方面)、1名法律专家。

(三)学校审核。国资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结合出租、出借申请、实施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该出租、出借事项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

(四)资产评估(或市场调查)。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应开展资产评估(或市场调查)。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可采取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其他资产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整体或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国资处组织实施;市场调查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以该报告为依据,不再重复评估。

(五)学校决策。国资处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实施方案、论证情况、评估或市场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报审报批。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需报审、报批的,由国资处办理审批手续。属学校自行核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视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为核准文件。

(七)公开招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租申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对外出租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确需采取协议招租方式且符合协议招租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实行协议招租。

(八)签订合同。学校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资产出借合同由学校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九)上报备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出借招租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备案表》(见附件5),同时将招租材料和合同(含扫描件)一并报国资处。国资处按要求形成备案报告,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材料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若需变更合同,应当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国资处申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报批报备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应当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国资处申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处履行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提出,重新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直接续签。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出租、出借,应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短期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6)。出租、出借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国资处审批。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七天不足三个月的,还需由国资处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短期出租、出借租金可由学校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也可通过竞价确定,但不应低于同校区同类资产三年内的评估租金,没有评估租金作为依据或参考的,以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短期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并报国资处备案。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短期出租、出借的管理。国资处在年终将短期出租、出借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承租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租金直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开具票据。国资处应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清查租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与国资处核对确认后及时将缴纳税费后的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因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要求减收、免收租金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财务处报学校同意后按政策进行减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承租(借)方合理、合法使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严格控制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对严格控制用途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当进行重点论证,并在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合同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 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与企业、银行等单位合作(统称校企合作),提供水、电、气、网络、通讯、金融、物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或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发展公益事业,以上活动涉及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出租、出借定义范围的,不作为出租、出借管理。

校企合作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的,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实行校内审批制度,切实保障学校利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制定合作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校企合作相关资料报国资处备案。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未履行核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企合作等名义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对外合作、承包、设立孵化器等名义违规出租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以福利房、公租房、青年教师宿舍等形式向教职工提供租住房屋,或为服务单位提供管理用房的,作为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不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教职工和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出租、出借包括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但不包括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和开放利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流程

2.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3.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4.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

5.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备案表

6.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短期出租、出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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