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资产配置,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在本标准品目范围内,属教学、科研、后勤、社会服务等非办公用途的设备、家具,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有特殊要求,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由申购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标准是学校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使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应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应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本标准的资产品目、最低使用年限等均与《省标》一致,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均不高于《省标》,同时结合招标采购需要,制定了部分品目的参考价格。具体见《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表》。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申购(申请处置)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学校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参考价格等内容可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省标》规定内,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若《省标》调整,本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标准从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表